森馬逃稅門背后 依法納稅有多難

2011-03-17 18:44:56      挖貝網

  森馬逃稅門背后

  只要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即使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只要接受了行政處罰,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可以認為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刑事處罰的前置程序

  文/錢衛(wèi)清

  在普通公眾眼中,當下中國大大小小的民營企業(yè)似乎很難與“原罪”脫鉤。而這個“原罪”,無論如何定義,恐怕都有偷稅漏稅這一項。事實也的確如此,因偷稅漏稅而身陷囹圄的明星企業(yè)家并不少見。由此,稅收問題也成了IPO必須審核的一項重大問題。

  按照《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如果最近36個月內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的,不得上市。被舉報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也就成了擬上市公司IPO折戟的典型原因之一。這不,在森馬服飾過會的當天,公司就被曝出涉嫌逃稅30億的消息。

  在稅務部門調查結束之前,對企業(yè)妄下評議并不是負責任的做法。但是,依法納稅對企業(yè)而言是否真的是不可承受之重?

  依法納稅有多難

  西方有諺語說,“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納稅”。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納稅是每個企業(yè)必須履行的對社會和國家的義務。中國企業(yè)也概莫能外。根據我國目前的稅制,企業(yè)類型不同,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不同,企業(yè)的核算情況不同,可能涉及的稅種也各不相同。企業(yè)有可能繳納的稅種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資源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印花稅等。無論如何,中國企業(yè)稅收種類多、總量大是不可爭辯的事實。據國外某雜志發(fā)布的2009年稅負痛苦指數排行顯示,按其方法測算,中國稅負痛苦指數為159,在65個國家和地區(qū)中排列第二,僅次于一個歐洲高福利國家。有關部門對該雜志的計算方法提出了質疑,認為不夠科學,因為以2009年為例,中國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7.7%,處于國際較低水平。

  的確,如果僅從稅收占GDP的比重而言,中國確實處于國際較低水平。但如果考慮到政府預算外收入(2009年中國稅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51%)、企業(yè)在稅收之外需要支付的名目繁多的收費(包括但不限于高速路收費)和不菲的交際費用,中國企業(yè)尤其是民營企業(yè)的負擔水平著實不輕。據報道,溫州中小企業(yè)促進會會長曾表示,“現在很多中小企業(yè)繳完稅,利潤近乎為零?!?010年,溫州有2000多家企業(yè)被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

  稅收在本質上就是為我們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價格。這種價格,法律上的用語就是對價。人類的文明史實際上就是公共物品的創(chuàng)造史,由此,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將其概括為“稅收是文明的對價”,成為說明稅收本質的名言。因此,企業(yè)稅賦是否沉重,不能簡單地以稅收占GDP的比重作為評判標準,而應當衡量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之間是否公平合理。應該承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數量和質量已經有所提高,政府收入用于社會保障和民生的比重有較大提高,但與納稅人的期待相比,還有不少改進空間。從法律上來講,我們雖然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是在稅法這一領域,法治建設還相對滯后。正如著名稅法專家劉劍文教授所說,財稅法自成體系,應當由30—40部法律構成。而目前我國才制定5—6部法律,絕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間財政關系平衡法、財政轉移支付法、財政投資法、稅法通則、增值稅法、消費稅法、行政收費法、國債法等法律都是空白。大量的稅法規(guī)定是以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通知等形式出現的,法律的穩(wěn)定性不夠,對納稅人的權利保障也不夠充分。稅收法治,任重而道遠。

  正確規(guī)避稅收法律風險

  正因為在很大程度上稅收已經成為企業(yè)不可承受之重,稅收是對企業(yè)財產的剝奪,而稅法又變動頻繁,企業(yè)有意無意地很容易觸及稅收法律風險。但無論如何,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學習了解和掌握稅法相關規(guī)定,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所為,即充分利用好稅法規(guī)定和政策賦予企業(yè)的合理避稅的權利,通過稅收籌劃,合法有效地降低企業(yè)稅賦。另一方面,要堅持有所不為,不能采取直接違反稅法的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

  可以讓企業(yè)家稍稍松口氣的是,由于政府與企業(yè)之間的博弈,《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對原來的偷稅罪進行了有利于企業(yè)的修改,實際上讓納稅人有了一個重新改正的機會,不會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具體表現在:其一,刑法用“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條文中“偷稅”的表述。其二,刑法不再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罰金標準作具體數額規(guī)定,只有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才能構成犯罪。刑法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別規(guī)定的“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和“十萬元以上”的具體數額標準。也就是說,即使逃避繳納稅款在10萬元以上,只要逃避繳納稅款占應納稅額10%以內的,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三,刑法增加規(guī)定,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即使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只要接受了行政處罰,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可以認為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刑事處罰的前置程序。

  因此,納稅人要更加善于行使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方面的權利。企業(yè)正確的做法是依法誠信納稅,同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力爭不受行政處罰。

  (作者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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